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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甲诉被告湖南大江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黄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略),家住(略),居民身份证号码:x。

被告湖南大江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X区XX路XXXX广场XX楼。

法定代表人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湖南大江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家住(略),居民身份证号码:x。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湖南大江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家住(略),居民身份证号码:x。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黄某甲诉称,被告湖南大江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1月20日向原告借款100万元,约定利息按每月2.5%计算,并约定于2011年7月20日偿还。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但被告推诿,特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本金及利息(利息计算至2011年7月20日借款到期日止)合计人民币117.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湖南大江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借款事实无异议,但辩称约定的利息高于了国家的标准。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20日,被告湖南大江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黄某甲出具一份借据,借据内容为:今借到黄某甲现金人民币壹佰万元整,定于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日归还,利息按每月2.5%计取。约定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湖南大江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一直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经催讨无果而诉讼来院,请求判决如其诉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湖南大江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在2011年12月10日前支付原告黄某甲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利息人民币11万元;

二、原告黄某甲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x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688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x元,被告湖南大江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刘海源

代理审判员尹小玲

人民陪审员蒙莉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仇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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