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x,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x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xxx,女,汉族,1983年7月12日.
本院于2010年9月14日受理原告xxx与被告xxx、xxx离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xxx因于2012年2月23日,以双方另行解决纷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xxx负担。
审判员邓某云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莫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