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xxx与被告xxx、xxx离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xxx,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x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xxx,女,汉族,1983年7月12日.

本院于2010年9月14日受理原告xxx与被告xxx、xxx离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xxx因于2012年2月23日,以双方另行解决纷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xxx负担。

审判员邓某云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莫云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