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XX。
被申请人刘XX。
申请人宁XX与被申请人刘XX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于201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XX所驾驶的陕x号中型自卸货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已提交房屋所有权证)。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刘XX所驾驶的陕x号中型自卸货车一辆。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革胜
二0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贾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