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
被告王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梁斌
审判员黄勃
审判员郑琰丰
二0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樊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