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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靖边县人民法院

原告赵某。

被告王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梁斌

审判员黄勃

审判员郑琰丰

二0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樊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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