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
被执行人西安市X区X街道办事处小古城村X组。
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西安市X区X街道办事处小古城村X组收益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此案,该案执行标的18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要求延期执行,并订有还款计划,申请人亦同意此计划,故本案以和解执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长执字第X号案件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杨民利
执行员魏华
执行员郑潇
二0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王某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