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某。
被告张某。
本院在审理苏某与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于2011年5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苏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8元,减半收取204元,由原告苏某承担。
审判员:张某胜
二0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贾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