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被告周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周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审判员:张晓
二0一一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贾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