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邹某某与北京燕山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时间:2003-06-1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二中民初字第3488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3)二中民初字第X号

原告邹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旅游管理学院教师,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广东旅游出版社副社长,住(略)。

委托代理人严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广东旅游出版社职员,住(略)。

被告北京燕山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王斌,北京市嘉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侵犯著作权纠纷。

原告邹某某起诉称:原告系《旅游开发与策划》(广东旅游出版社出版发行,1999年3月第1版)一书的作者,依法享有该书的著作权。被告北京燕山出版社出版的《旅游开发规划及景点景区管理实务全书》(2000年6月第1版,定价880元,全书四卷,作者署名为主编徐进、副主编李先创,印数3000套,版心文字为38行×38字)第1卷1、6章的部分内容剽窃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旅游开发与策划》一书中第1、2章的内容,总计(略)字。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旅游开发与策划》一书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和获得报酬权,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北京燕山出版社立即停止印刷和销售《旅游开发规划及景点景区管理实务全书》;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750元,支付原告因诉讼的合理支出(略)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北京燕山出版社答辩称:被告出版的《旅游开发规划及景点景区管理实务全书》是正式出版物,被告严某按照出版审查程序和要求,充分履行了对稿件的审查义务;答辩人没有从中获得利润;答辩人已经停止销售该书;即使原告指控的侵权事实成立,侵犯著作权的责任也应该由该书主编徐进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北京燕山出版社未经许可不得复制、发行含有涉案侵权内容的《旅游开发规划及景点景区管理实务全书》第1卷;

二、北京燕山出版社给付邹某某五千元(于二ΟΟ三年六月二十日前给付);

三、双方别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615元,由北京燕山出版社负担(于本调解书生效后7日内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邵明艳

代理审判员何暄

代理审判员张晓津

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周晓冰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