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郑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猥亵儿童罪,于2010年7月16日被郑某市公安局郑某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某市第一看守所。
郑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郑某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猥亵儿童罪,于201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10日和2010年7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姚某某在郑某市郑某新区X路会展宾馆工地大门口保安室内,利用被害人郑某(X年X月X日出生)年幼无知,多次用手指抠摸被害人郑某的阴部,对郑某实施威胁行为。
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郑某陈述、证人祝某某证言、到案经过、医院诊断证明书、指认作案现场照片、被告人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为寻求性刺激,对儿童实施猥亵,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姚某某自愿认罪,可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16日起至2013年1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金波
代理审判员秦海伟
人民陪审员余世洁
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姚某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