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3月12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某某,河南华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毛跃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10日零时许,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豫x号出租车载着尚X、王X丽、陈X飞、刘X锋四人,在平顶山市瑞平煤电有限公司庇山三矿附近由北向南行驶过程中,坠入陆浑灌渠内,造成王X丽、尚X溺水死亡。陈X飞自救上岸后跳入渠中救人时溺水死亡。经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豫x号出租车的所有人汝州市诚信出租车有限公司及出租车的实际承包人陈X杰赔偿被害人尚X的亲属x元、赔偿被害人王X丽的亲属x元。
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尚X的亲属尚X义、雷X格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陈某某赔偿其经济损失。被害人王X丽的亲属王X民、蔡X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汝州市诚信出租车有限公司、陈X杰及被告人陈某某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经法院调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亲属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尚X义、雷X格经济损失x元;汝州市诚信出租车有限公司、陈X杰及被告人陈某某的亲属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民、蔡X经济损失x元,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并对被告人陈某某表示谅解,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表示认罪、悔过,且有证人刘X锋、魏X明、范X军、陈X杰的证言,汝公交认字[2010]第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平顶山金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平金正[2010]尸检第027、X号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书,现场勘查笔录、调解协议书、撤诉书、收款条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其亲属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陈某强
审判员叶陆政
审判员邵存霞
二O一O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晓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