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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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4月29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某,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现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孙某某与麻X杰酒后在汝州市X乡X街X路口处发生争执,引发打架,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孙某某用刀将麻X杰颈部、胸背部、左下肢扎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学鉴定,麻X杰死于锐器刺破心脏引起的心包填塞。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的近亲属赔偿被害人麻X杰亲属45万元。2010年4月14日,被告人孙某某到汝州市公安局投案。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孙某某辩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愿承担法律责任。

辩护人李某某的辩护意见是,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被告人系自首,且赔偿取得谅解,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13日晚,被告人孙某某与麻X杰等人一同在马X飞家喝酒。当晚23时许,二人酒后回家,在汝州市X乡X街X路口处二人发生争执,引发打架。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孙某某用刀将麻X杰颈部、胸背部、左下肢扎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学鉴定,麻X杰死于锐器刺破心脏引起的心包填塞,孙某某身体损失构成轻伤。2010年4月14日,被告人孙某某到汝州市公安局投案。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的亲属赔偿被害人麻X杰亲属45万元,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并请求司法机关对被告人从轻予以刑事处罚。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孙某某供述。2010年4月13日晚上7点左右,我在马X飞家玩,停了一会来了很多人,我们就在马X飞家二楼喝酒。喝到快晚上11点时,就剩下我和麻X杰、成X磊、杨X飞我们四个人,停了一会儿,我们四个人也从马X飞家出来走了。我们四个人是顺着路往东走,走到火车站南边的路口时,我也不知因为啥,麻X杰拿一个石头或者砖头朝我砸了一下,我就上前蹬了他两脚,他往后退了几步,我又往他跟前走,刚到他跟前,他拿出一把刀就朝我砍,我用左手挡了一下,砍住我左手腕一下。接下来我按住他,将他按倒在地,我趴在他身上夺他的刀,争夺了一会,我把刀夺出来了,他把我推开了,我正南跑,他在后面撵,跑了几步后,他就撵上我,我转过来脸,我们俩对舞扎着打,我手里拿一把刀,感觉用刀扎住他上身了,我就把刀扔了往南跑了。

我感觉扎住麻X杰后,就随手把刀扔到现场了,长20cm左右的水果刀吧,具体啥样我记不清了。我当时顺着路往西跑,走到路上碰到我爸和我姐夫,后便去庙下派出所投案自首了。

2、证人张X果证言。2010年4月13日下午3点多,我丈夫麻X杰就从家出去,到晚上八点左右,成X磊用手机上网,当时我也在电脑上上网,我和成X磊在网上聊天,他对我说他们在马X飞家喝酒,当时有十几个人,我们俩聊了一会,他下线了。到晚上10点多,他又上线了,我问成X磊他们什么时候结束,他说就剩五六个人了,又停了一会,他说快结束了,又停了十分钟左右,他说回家,我听后就在电脑旁坐着等麻X杰,又停了十分钟左右,成X磊给我说速来火车站,我问他怎么回事,他说麻X杰与孙某某吵架了,我又问他都谁在那里,是因为什么吵架,但成X磊没有回答。我就用手机给成X磊打手机,他没有接,再打是来电提醒。我又给丁X恒打电话,我让他打电话问问麻X杰和孙某某在火车站路口吵架是不是真的,他说行,停了两分钟左右,我又给丁X恒打七八个电话,他不接我的电话,接下来我推一辆自行车下楼,到门口时,我又给丁X恒打电话,这次他接了,他说先别急等会再说,我把电话挂了,就骑自行车往火车站路口处走,当我快到火车站路口处,我听见马X飞在拍门喊医生,但没有喊开门,我推着车子问马X飞是谁怎么了,他让我先回家看好俺妈。下来我听见前方有人喊快点快点,我就赶紧推车子往前走,走到火车站路口处,看见丁X恒、杨X飞、成X磊在路口东边立着,麻X杰就在他们三个人旁边躺着,还看见马X飞他爸在一旁打电话。我直接走到麻X杰跟前喊麻X杰,但他不应声,我问他们为啥不送医院,他们说打了120了,我让他们先把麻X杰送到卫生院。接下来过来一辆摩托三轮车,骑车人我不认识,应该是他们几个人喊的,接着他们几个人抬麻X杰往三轮车上抬,我推车子往南边的烧烤摊送车子,刚到,看见120救护车到庙下街了,我就跑回去,等把麻X杰抬到救护车上,我们把麻X杰抬到救护车上后,我和丁X恒、马X飞及马X飞他爸我们四人个随车去骨科医院,在去骨科医院的路上医生就说人已经不中了,有一处伤在心脏上,到医院后就没有抢救价值了,我就打110报警了。

我和麻X杰是夫妻关系,2010年5月25日,孙某某的父亲孙X营和我还有我妈马X娥签订的赔偿协议,是我们真实的想法,赔偿了我们45万,也已给我们付到位了。

2010年4月13日晚上,孙某某与麻X杰酒后发生打架一事,孙某某的父亲孙X营都积极治疗,但麻X杰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我丈夫麻X杰死之后,孙某某也投案自首,孙X营也积极赔偿,取得我们的谅解,所以我和我妈马X娥写了撤诉申请书及谅解书给你们公安机关,这些都是我们真实的想法,以后永不反悔。

3、证人成X磊证言。孙某某和马X飞、麻X杰都是回民,都是老表关系,拉扯着算是亲戚。2010年4月14日下午6时许,同村马X飞给我打电话邀请我晚上到马家喝酒,因再过十天,马要结婚,我在家吃过晚饭7点多,我到马家喝酒。当时在马家喝酒的有孙X超、高X飞、丁X恒、黑旦(绰号)、麻X兵、麻X杰、孙某某、马X飞,另外两个20岁左右的男孩我不知姓名,共11人,我们从晚上8点多开始喝,共喝了6瓶沱牌(白酒)。

我记着当时酒不喝以后,先走了四个人,也记不清都是谁了,我和孙某某、杨X飞、麻X杰四人先后也正东走了。我当时走的最快,也是在最前边,走到俺家门口时,听见路边气有人吵架,又一听象是麻X杰的声音,就拐回去了。到庙下火车站路X路上时,见孙某某和麻X杰正大声吵架来,杨X飞在他俩中间拉架,这时我听见麻X杰说:“孙某某,您家不就有两钱,俺家没有钱。”宁超说:“俺家就有钱,您家就没钱咋了。”说后,他俩就朝对方推开了,你推我一下,我推他一下。我看他俩对推了,就上去推住麻X杰肩膀,把他推到一边了,不想让他俩再吵了,当我推开他时,X杰说我:“成X磊你别再捞我,我戳死你。”我当时也很生气,就不再捞他了,杨X飞这时也不再捞孙某某了。我说晓飞:“咱俩也捞不开,不中把马X飞喊来吧。”我就用杨X飞的手机给马X飞打电话,结果没有打通。然后我说杨X飞:你在这看着,我去喊马X飞。说后我就跑着去喊马X飞了。到他家,我给马X飞说:“赶快起来吧,宁超和X杰他俩打架来。”马X飞和丁X恒就一同起来了,俺三个人又一路到火车站那路口处,到那后杨X飞在那站着,不见宁超了,麻X杰在地上躺着了,不会动了。我几个喊他,他也不会吭气,丁X恒就打电话报了120。俺四人把X杰抬到公路边上,停了一会孙某某从北边过来了,走到俺身边说:“杨X飞咱俩去那去。”杨X飞也没吭气,宁超就一个人走着顺路正西走了。又停了一会120车来了,俺几个把X杰抬到车上,他们几个去医院了,我回家睡了。

当时天很黑,我没见他们拿什么东西,只是X杰打我一拳后,我看见X杰左手里明了一下,也不知是啥东西,像是刀一类的东西。我不知道是什么样的刀,只看见明了一下,像是刀,具体没有看清。我不知道麻X杰怎么躺地下的,也没看麻X杰身上有什么伤。

4、证人杨X飞证言。2010年4月13日,俺村的马X飞给我联系,说他快结婚了,让我到他家里玩,我于晚上7点半左右到他家。当时他家有十个人,都在一块喝酒。在这中间陆续走的有人。我在那喝到11点钟时,我与同村的成X磊、麻X杰、孙某某四个人从马X飞家中出来准备回家,在我们出来回家的路上,走到庙下火车站路口时,麻X杰与孙某某两个人在对吵。刚开始时,议论着谁应该问谁喊哥,后来又说是老表了,后来两个人又换了话题,比着谁有钱,两个人吵着吵着,就开始对推起来,并且还对骂。这时我与成X磊两个人开始劝,我刚开始劝麻X杰,后来又过去劝孙某某。在成X磊推麻X杰走时,麻X杰朝成X磊脸上打了一拳。我们两个看也劝不下,孙某某与麻X杰两个人又搂到了一块,成X磊用我的手机给马X飞打电话,没有打通,成X磊就跑着到马X飞家中喊人。这时,我见他们两个就搂着倒在地上,孙某某在麻X杰的西边,这我就到了跟前,孙某某从地上起来,我见地上有一滩血,麻X杰在地上躺着不动,也没有和我说话。这时,马X飞、程X磊等人就到了跟前。记不清谁打的120,我与马X飞、丁X恒、成X磊几个人将麻X杰抬到路边,120车到后拉到骨科医院了。

麻X杰与孙某某两个人刚开始是对吵的,吵着吵着吵恼了,两个人就开始对打了。我没有见孙某某拿有啥东西,在我刚开始劝两个人的时候,麻X杰推我,不让我劝,我见他是一只手推我的,另外一只手在后边背着,我感觉着他象拿的有东西,具体拿有啥东西我没有看见。两个人具体咋打的不知道,我劝不住他们两个,离他们两个有五、六米的距离,我没有看见他们两个是咋打的,光看见两个人在地上躺着。孙某某与麻X杰在喝酒的过程中,没发生矛盾。

5、证人丁X恒证言。我们在马X飞家喝酒,一共十一个人喝了五瓶沱牌白酒。我与马X飞送麻X杰、孙某某他们四个人出大门口时是晚上10点半左右。在喝酒期间没发生矛盾,我不清楚麻X杰与孙某某以前有什么矛盾。成X磊去马X飞家喊门时,他对我和马X飞说快点,出事了,见红了。到现场后,我看见孙某某、杨X飞、麻X杰,当时麻X杰是在地上躺,因为当时迷,没有注意孙某某、杨X飞站的位置。我没有见他们手里拿东西。

6、证人马X飞证言。2010年4月13日13时许,我因再过十天结婚,就打电话或QQ留言给丁X恒、高X飞、杨X飞、孙X超、麻X冰、麻X杰等人,约着晚饭后去我家喝酒。20许,我们开始在我家喝酒,喝酒的人有丁X恒、高X飞、杨X飞、孙X超、麻X冰、麻X杰及我,还有四、五个人,姓名我记不清了。我们打纸牌喝酒,共喝五瓶白酒,是50度的白酒,酒名我记不清了。期间时间我记不清了,第一次我送走二人,麻X冰还有一个我记不清送走另一人谁了,相隔三、四十分钟,第二次我送走的人有是高X飞、孙X超,过了一会儿,除丁X恒在我家住以外,其余的人我一次全部送出我家大门了。送完人后,我和丁X恒一起睡了,约过十几分钟,有个人去我家喊我,说他们在吵架。我就和丁X恒跟着喊我们的人一起到庙下火车站路口,我见麻X杰在地上躺着,麻X杰腰部的地上有一滩血,我喊麻X杰的名字,麻X杰不会应声,我就赶紧到火车站东的老诊所喊门,过了约十几分钟左右,120的救护车就到现场了,我就跟着救护车到了汝州市骨科医院。

7、证人马X伟证言。证实2010年4月13日晚上,有十几个孩子们(我儿子马X飞的朋友们)在我家喝酒。人走后我儿子马X飞、丁X恒(俺外甥)就上楼上睡了。停了二十分钟左右,我听见有人喊门,俺女儿马X娟把门开开后,那个孩子说快点吧戳住了。我赶紧起来,丁X恒、马X飞也起来了,他们先走,我在后面也去了。

8、汝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麻X杰死于被他人用锐器刺破心脏引起的心包填塞。

9、赔偿协议书、撤诉申请书、谅解书,证实赔偿及谅解情况。

10、2010年7月23日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平)公(伤)鉴(法医)字(2010)X号鉴定结论,被告人孙某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确实充分,足以证明审理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亲属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29日起至2020年4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常占伟

审判员王晓辉

审判员张海民

二O一O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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