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XX,男,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永州市X区人,住永州市XXX路狮子口老公路局X单元X号,公民身份号码为x。
被告刘X,女,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永州市X区人,住永州市X村X组XX号,公民身份号码为x。
原告吴XX诉被告刘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XX于201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X的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XX撤回对被告刘X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XX元,减半收取XX元,由原告吴XX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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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XXX
二○一二年三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