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康某,男,68岁,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卢某,男,汉族,农民。
本院依法执行(2011)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康某申请卢某诉前财产保全执行一案中,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陕x号摩托车,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人未提起诉讼,已依法解除了对该车的查封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徐智伟
二○一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吕江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