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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某与卢某诉前财产保全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宁陕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康某,男,68岁,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卢某,男,汉族,农民。

本院依法执行(2011)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康某申请卢某诉前财产保全执行一案中,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陕x号摩托车,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人未提起诉讼,已依法解除了对该车的查封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徐智伟

二○一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吕江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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