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尚某,男,X年X月X日生。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开检刑诉讼(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尚某犯诈骗罪于2012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2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冬菊、郝保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尚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1月15日,被告人尚某伙同任xx(已判刑)、王xx、孙xx(二人在逃)在安阳市X镇采用秘鲁币冒充澳大利亚元兑换人民币的手段,骗取被害人田xx四万元人民币。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请法庭对被告人尚某依法定罪量刑。
被告人尚某辩解:我只见到x万元钱,不是指控的x万元钱,诈骗这个事是任书亮把一切都弄好了,去的时候才叫上我,我的责任小,请法庭从轻处理,给我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15日,被告人尚某伙同任xx(已判刑)、王xx、孙xx(二人在逃)在安阳市X镇采用秘鲁币冒充澳大利亚元兑换人民币的手段,骗取被害人田xx四万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证据如下:1、被告人尚某在侦查阶段对自己犯罪行为的供述;2、被害人田xx的陈述;3、证人证言;4、辨认笔录;5、相关书证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尚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尚某的刑期自2011年10月21日起至2014年10月20日止。罚金应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一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杨友才
审判员童广杰
审判员智伟
二O一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李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