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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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永冷恢执字第29-1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钟XX,男,汉族,XXXX年X月XX日出生,冷水滩区X区XXX路XX号X栋X号,居民身份证号:x。

申请执行人王XX,男,汉族,XXXX年X月XX日出生,冷水滩区X区零陵x总厂XX栋X楼XX号,居民身份证号:x。

被执行人黄XX,男,XXXX年XX月出生,冷水滩区人,住永州市凤凰园XX宿舍,居民身份证号: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XXXX)永冷民再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黄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

现查明被执行人黄XX在银行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XX银行存款x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周XX

二0一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罗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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