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唐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冷水滩区人,修理工人,现住永州市X区XXXX路永州市XX中旁,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湖南省永州市第X中学,住所地冷水滩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陈X,系该校校长。
被执行人永州市XX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X区XX路。
法定代表人宋XX,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魏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东安县X区XX花园X栋X单元X楼。身份证号:x
被执行人周XX,男,XX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宁远县X区菱角山XX路XXX号,身份证号:x
被执行人湖南XXXX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州市X区。
法定代表人张XX,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永州x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冷水滩区XX路XXXX号。
法定代表人李XX,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唐XX与被执行人湖南省永州市第X中学、永州市XX电力有限公司、魏XX、周XX、湖南XXXX有限责任公司、永州x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XXXX)永中法民一重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湖南省永州市第X中学赔偿唐艳斌x元及精神损失费x元;魏德美赔偿经济损失x元及精神损失费XXXX元;周志武赔偿经济损失x元;湖南跃进机电有限责任公司赔偿经济损失x元及精神损失费x元;永州x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x元及精神损失费XXXX元.本院于XXXX年X月XX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湖南省永州市第X中学、永州市XXXX有限公司、魏XX、周XX、湖南XX机电有限责任公司、永州火车站XXXX开发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XXXX)永中法民一重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袁X
审判员周XX
审判员周XX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秦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