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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永冷执字第692-1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住所地永州市X区XX路XX号。

被执行人胡XX,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双牌县X镇XX东路XXX号,身份证号:x。

被执行人永州市冷水滩XXX水电站,地址:永州市冷水滩XXX岭口。

负责人胡XX,该站投资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永冷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于XXXX年XX月XX日向被执行人胡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XX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胡XX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胡XX在永州市冷水滩XXX水电站在抵押担保范围内有财产和租赁经营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某、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胡XX所有的永州市冷水滩XXX水电站在抵押担保范围内的财产并冻结其租赁经营权。

二、被执行人胡XX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胡XX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胡XX的过错造成被查封的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

三、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袁X

二0一二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秦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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