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X,男,汉族,19XX年11月XX日出生,永州市X区XXX路X号,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唐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XXX,男,X年X月X日出生,河南省项城市人,汉族,户籍地为河南省XX镇X区XX市场内,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周XX,男,汉族,19XX年6月8日出生,农民,住冷水滩区XX山,公民身份号码x。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第三人河南省XXXX研究所,
法定代表人B,系该研究所主任。
经营地址:河南省XX市X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XXX与被告XXX、第三人XX省XXXX研究所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XXX于2010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X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X撤回对被告XXX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419元,减半收取709.5元,由原告XXX负担。
审判员杨德和
二0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张成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