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乙,女。
委托代理人毛赞全,河南新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郝某,又名郝X,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又名王X,男。
委托代理人李小五,河南海搏律师事务所律师。
郝某、王某共同委托代理人赵某乙文,温县X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赵某乙与上诉人郝某、王某因追索土地转让欠款纠纷一案,不服温县人民法院(2011)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温县人民法院(2011)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温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何云霞
审判员贾胜利
审判员程全法
二O一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