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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阳××诉被告伍×周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阳××,女。

委托代理人罗××,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委托代理人杨××,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伍×周,男。

原告阳××诉被告伍×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枫独任审判,于2011年5月17日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冯旖旎担任庭审记录。原告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伍×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阳××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11月在广东打工期间相识恋爱,同年12月18日匆匆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女伍×琴,X年X月X日生一女伍×兰,X年X月X日生一子伍×星。因婚前缺乏了解,被告在婚后暴露出好逸恶劳、脾气暴躁的性格,且染上赌博恶习,导致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双方于2006年1月开始分居至今。原告分别于2009年4月7日、2010年5月10日两次诉至贵院要求离婚,均判决不准某离婚,但时至今日,被告仍然恶习不改,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请贵院判令:一、准某、被告离婚;二、婚生女伍×琴、婚生子伍×星由被告抚养成年,婚生女伍×兰由原告抚养成年,抚养费各自负担;三、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证据一、原、被告的身份证明,欲证实原、被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证据二、结婚证一份,欲证实原、被告系夫妻关系;

证据三、(2009)永冷民初字第X号、(2010)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及庭审笔录、送达回证,欲证实1、原、被告经常争吵、打闹,夫妻感情不和;2、原告两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3、被告有打牌赌博、酗酒等不良嗜好,未尽到为人父、为人夫的义务,主观上存在严重过错;4、原、被告已长时间分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的可能。

被告伍×周未予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对原告的证据作如下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一、二、三可以证实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婚后双方生育婚生子女三人,期间因被告染上赌博恶习,致使二人夫妻感情不和,经常发生争吵、打骂。原告分别于2009年4月、2010年5月两次向本院起诉离婚,均被认为夫妻感情可以和好为由,判决不准某离婚的事实,本院均依法确认为有效证据。

本院根据以上采信的证据和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作如下事实认定:原、被告于1996年10月份左右在广东打工期间相识恋爱,同年12月18日在原冷水滩市X乡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分别于X年X月X日生育长女伍×琴;X年X月X日生育次女伍×兰;X年X月X日生育一子伍×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被告染上赌博恶习,导致双方经常为此发生争吵、打骂。被告的赌博行为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2009年4月7日、2010年5月10日原告二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均以只要被告戒除赌博恶习,承担家庭义务,双方完全可能和好为由,分别以(2009)永冷民初字第X号、(2010)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不准某原、被告离婚。但此后,双方仍未能化解矛盾,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破裂是人民法院判决准某离婚的法定条件。本案被告婚后染上赌博恶习,已严重伤害到与原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在原告两次提起离婚诉讼,本院均判决不准某离婚后,被告仍未能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及时戒除赌博恶习,承担起应尽的家庭义务,也未能主动加强与原告的沟通,以弥补夫妻感情的裂痕,致使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对原告提出要求准某离婚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生育的婚生子女三人,综合考虑双方的基本情况及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等因素,本院认为二婚生女由原告负责抚养成年,婚生子由被告负责抚养成年为宜。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项、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某原告阳××与被告伍×周离婚;

二、婚生女伍×琴、伍×兰随原告阳××生活,由原告阳××负责抚养成年;婚生子伍×星随被告伍×周生活,由被告伍×周负责抚养成年,双方互不承担抚养费。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伍×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前,原、被告均不得另行结婚。

审判员王枫

二0一一年五月一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冯旖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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