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县人,住XX省XX市X镇建设大道XX号。
被执行人廖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XX县人,现住XX省XX市X镇XX路居委会X组。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2月10日向被执行人廖XX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廖XX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廖XX在银行有存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廖XX的银行存款12000元及利息。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周新华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