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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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永冷执字第312-1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王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县人,住XX省XX市X镇建设大道XX号。

被执行人廖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XX县人,现住XX省XX市X镇XX路居委会X组。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2月10日向被执行人廖XX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廖XX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廖XX在银行有存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廖XX的银行存款12000元及利息。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周新华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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