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永中立民辖字第X号
原告永州市军民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燕京啤酒(桂林漓泉)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人。
原告永州市军民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燕京啤酒(桂林漓泉)股份有限公司、刘某销售返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燕京啤酒(桂林漓泉)股份有限公司于二○一○年五月向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一一年一月十三日原告永州市军民贸易有限公司向冷水滩区人民法院请求增加诉讼请求至(略).67元。二○一一年三月七日,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将此案指令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查,本案诉请标的已超过300万元,属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鉴于本案已在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审理,且该院又向本院申请,请求将此案指定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审理,从尊重当事人诉权,方便诉讼,减少诉讼成本,合理配置审判资源出发,本院对其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定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屈中亚
审判员谭少华
审判员欧贤志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乐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