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XX分某,地址:XX市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何XX,该分某行长。
被执行人潘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市X村X组。
被执行人伍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XX区X镇政府职工,住XX市X镇X路XX号。
被执行人眭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区教育局职工,住XX市X区XX路XX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0)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0月14日向被执行人潘XX、伍XX、眭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潘XX、伍XX、眭XX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潘XX、伍XX、眭XX银行存款4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某松
二0一0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张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