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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张XX与被执行人尹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张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区X区XX路XX号。

被执行人尹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永XX区X区XX邮政家属宿舍X栋X单元X楼右边。

申请执行人张XX与被执行人尹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9)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尹XX尚欠原告张XX的借款38000元,并且承担逾期偿还借款利息、诉讼费用2000元,共计40000元。本院于2009年7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和解结案且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9)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谢新春

审判员周恩祖

审判员周新华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陈松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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