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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蒋XX、唐某与被执行人郑X、郑XX道路交某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蒋XX,男,XX岁,汉族,XX区XX市X镇XX社区居委。

申请执行人唐某,女,XX岁,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郑X,女,XX岁,汉族,XX区X区XX路XX号XX栋X门X号。

被执行人郑XX,男,XX岁,汉族,XX市X镇X村X组。

申请执行人蒋XX、唐某与被执行人郑X、郑XX道路交某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阳山县人民法院(2007)阳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由被告郑XX赔偿给原告蒋XX、唐某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某、精神抚慰金合共329011.3元。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全部付清给原告。被告郑X对上述赔偿款负垫付责任。本院于2009年3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郑X、郑XX已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阳山县人民法院(2007)阳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某松

审判员周恩祖

审判员周新华

二0一0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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