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乐县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张虹,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乐县乐园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某丙,男。
委托代理人冯红光,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南县电业局。
法定代表人姚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郭某乙稳,河南法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南乐县人民政府不服本院(2008)濮中法行再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后,仍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2日作出(2011)豫法行申字第x号行政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再审人的委托代理人张虹,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郭某乙,委托代理人郭某丙、冯红光,原审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郭某乙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2008)南法再字第X号行政判决及本院(2008)濮中法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南乐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苏章臣
审判员高洪光
代理审判员姚某艺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马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