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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南乐县人民政府与被申请人南乐县乐园食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理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乐县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张虹,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乐县乐园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某丙,男。

委托代理人冯红光,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南县电业局。

法定代表人姚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郭某乙稳,河南法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南乐县人民政府不服本院(2008)濮中法行再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后,仍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2日作出(2011)豫法行申字第x号行政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再审人的委托代理人张虹,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郭某乙,委托代理人郭某丙、冯红光,原审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郭某乙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2008)南法再字第X号行政判决及本院(2008)濮中法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南乐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苏章臣

审判员高洪光

代理审判员姚某艺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马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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