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男,1987年生。2010年3月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刑事拘留,2010年3月1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被逮捕。现押于开封县看守所。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顺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XX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韩某赔偿其经济损失。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已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韩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2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韩某买面条时将所骑电动车停放在被害人张XX的报亭前,被害人张XX将电动车挪开,被告人韩某发现后与张XX发生争执,被告人韩某朝被害人张XX面部打了一拳,致被害人张XX眼眶骨折、鼻骨骨折、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鉴定,被害人张XX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韩某供述;被害人张XX陈述;证人潘XX、班XX证言;开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之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韩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已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8日起至2010年6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付素芹
二O一O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王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