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甲,男,汉族,小学文化,原系联帮潍坊蓝盾快递服务社快递员。因本案于2010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甲犯职务侵占罪,于201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林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某甲在担任联邦潍坊蓝盾快递服务社(以下简称“蓝盾快递社”)快递员期间,于2005年5月24日,接受该单位指派到上海世进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进公司”)收取邮包,并接受委托将邮包派送至本市X路X号X室。被告人林某甲明知该邮包内有人民币16,160元及相关的报关资料,仍在将16,160元人民币占为己有和把相关资料丢弃后逃逸。
案发后,被告人林某甲的家属帮助被告人林某甲退赔赃款人民币16,160元。
以上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人员周海群的陈述,证人林某乙、林某丙的证言,非正规就业组织证书及情况说明和职责证明,有关快递单,申计报告,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林某甲到案后交代态度较好,能自愿认罪,且家属已帮助退赔全部赃款,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某甲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8日起至2011年4月7日止。)
二、退赔的赃款发还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峰
书记员徐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