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
庞XX诉你其他权属纠纷一案,我院于2011年10月10日作出(2011)资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庞XX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1年11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们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支付案件兑现款2150元,(2)向庞XX赔礼道歉,(3)支付申请费50元。
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将继续计算到执行完毕之日止,同时,你还要承担强制执行实际支出费用。
特此通知。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