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钟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某某集团职工。
被告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诉被告陈某离婚一案中,原告钟某于2011年5月26日以双方已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好,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钟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钟某负担。
审判员刘辉
二0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刘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