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人福建丽景假日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X区X路湖前综合大楼。
法定代表人郝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宇丹、李某,福建吴浩沛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陈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本钟,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州楙山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X区财经广场X楼。
法定代表人蔡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蔡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香港居民,住(略)。
申请复议人福建丽景假日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景大酒店)不服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榕执外异字第X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在复议审查过程中,丽景大酒店于2011年9月27日以其与陈某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出具撤回复议申请报告。
本院认为,丽景大酒店撤回复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福建丽景假日大酒店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熙
审判员谢守庸
代理审判员胡伟荣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滕玲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