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1年9月26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桐柏县看守所。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詹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詹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26日7时30分许,被告人詹某驾驶豫x-7596挂号半挂货车,沿312国道自西向东行驶至桐柏县X路段时,与行人徐xx发生碰撞碾轧,造成徐xx当场死亡。经桐柏县公安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詹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桐柏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徐xx符合创伤性休克死亡。
另查明,被告人所驾驶车辆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民事部分已由本院判决。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亲属主动补偿死者亲属x元,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马某证言、桐柏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桐柏县公安局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谅解书、被告人詹某的常住人口登记表等相关书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亲属主动补偿被害人亲属部分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詹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26日起至2012年2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段奇
审判员何纯刚
审判员张伟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赵某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