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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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隆法民二初字第71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XX,女

委托代理人伍昭,湖南志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XX,男

委托代理人罗新华,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1年3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XX诉某告梁X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某珊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书记员刘丽丽担任记录。原告杨XX及其委托代理人伍昭、被告梁XX及其委托代理人罗新华均到庭参加诉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原、被告于1981年底经媒人介绍相识,同年就在三阁司乡民政办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大女儿梁1,X年X月X日生二女儿梁2,X年X月X日生儿子梁3。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一直吵闹不休,而且被告是一个对婚姻极度不负责任的人,结婚后一直在外沾花惹草,原告对被告彻底绝望。2002年,原告送一个老乡去外地打工,被告不准原告回家,原、被告至此分居至今。请法院依法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某,原告所述事实虚假,其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无中生有,颠倒是非,事实上,原告于2002年12月16日跟一王某男人私奔未归,被告及三个子女一直寻找原告未果。只要原告赔偿了被告的精神损失x元,退还在大女儿梁1手里拿的x元工资、在小女儿梁2手里拿2600元,并承担共同债务x元,偿还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包村里林场的承包及罚款费8700元的4350元,被告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79年5月经媒人介绍相识,1981年3月在原五里乡民政办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大女儿梁1,X年X月X日生二女儿梁2,X年X月X日生儿子梁3。原、被告婚后前几年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双方各自怀疑对方有外遇,于2002年开始分居。原告杨XX嫁妆有三门柜一个、四方柜两个。婚姻存续期间,原、被告在隆回县X组修建了一栋一层四间砖混结构房屋。在庭审中,被告陈述为抚养小孩,借梁自检8000元、梁解生8000元、梁自碑5000元,2006年在信用社贷款8000元,另欠村里林场承包费及罚款共计87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杨XX与被告梁XX自愿离婚;

二、原告杨XX嫁妆:三门柜一个、四方柜两个,原告自愿赠给小孩梁2、梁1、梁3;

三、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坐落于隆回县X组的一栋一层四间砖混结构房屋,原告应得份额自愿赠给小孩梁2、梁1、梁3;

四、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谁经手谁负责偿还;

五、原告杨XX自愿一次性付给被告梁XX经济帮助款8000元,此款限领调解书时付清;

六、其他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原告杨XX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某珊

二O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刘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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