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X,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县X区XX镇XX街XX号XX栋XX单元XX室。
委托代理人李XX,XX县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赵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市X区人,住XX市X镇XX总厂宿舍。
委托代理唐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诉被告赵XX离婚纠纷一案中,由审判员周国靖主持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7月11日进行庭前调解,代理书记员钟玲担任记录。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王XX提出离婚,被告赵XX同意离婚,本院予以准许;
二、婚生小孩XX由被告赵XX抚养成年,原告王XX在调解书生效时一次性付给被告赵XX小孩抚养费2000元;
三、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座落在原XX厂宿舍XX栋XX单元XX室房屋一套赠予小孩XX;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国靖
二O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钟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