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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孙某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嘉民一(民)初字第X号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上海市某某(略)事务所(略)。

被告孙某某。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邹敏独任审判,于同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某某、被告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1984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1987年12月登记结婚,1988年4月育有一子孙某。恋爱期间关系一般。但自生育儿子后,原告即发现被告脾气粗暴,心胸狭隘,猜疑心重,遇事爱钻牛角尖,夫妻间凡事没有商量的余地,遇到一点小事两句不和就相骂,继而就动手相向,结婚二十余年大吵三、六、九,小吵天天有。原、被告平淡的感情在日复一日的争吵中已经荡然无存,况且被告动不动就对原告暴打,原告二十多年饱受被告精神和肉体的折磨,多次想摆脱困境解除婚姻,但考虑到年幼的儿子一次又一次打消了念头,如今儿子已经长大成人,原告再也无法忍受这种非人的生活,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共同财产各半分割。

被告孙某某辩称,因原告去年底有第三者,夫妻间才发生吵打,之后夫妻又和好了。现被告认为夫妻间尚有感情,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4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87年12月29日登记结婚,1988年4月9日双方生育儿子孙某,现已成年。婚后,夫妻关系尚可。1999年,因被告怀疑原告有外遇而动手打原告,为此原告曾起诉离婚,后经调解撤回起诉。此后,夫妻关系较为稳定。2008年12月,被告发现原告与单位同事张某有不正当关系,为此双方又发生吵打。2009年8月底,原告搬回娘家居住,与被告分居至今。2009年9月4日,原告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审理中,原告认为被告经常殴打原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坚决要求离婚;而被告则表示今后不再对原告动粗,希望夫妻和好,故坚决不同意离婚。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不成。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保证书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在共同生活中,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因原告的不忠行为导致夫妻矛盾产生,此后被告又采取了动手打原告等不理智的行为,致使夫妻矛盾激化,对此双方均有过错,均应引以为戒、切实改正,但双方间尚未出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法定情形。现被告表示愿意改正错误,希望夫妻和好,原告则不该固执己见。今后只要双方能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以家庭利益和子女利益为重,夫妻间还是和好有望的。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张某某要求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准许。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邹敏

二○○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徐怡南

审判员邹敏

书记员徐怡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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