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XX区X镇XX村X组。
委托代理人杨XX,XX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周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XX区X村委会XX号。
被告艾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XX区X区XX路XX号。
被告刘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XX区X村委会XX号。
被告何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XX区X区XX路XX号。
原告刘XX与被告周XX、艾XX、刘XX、何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XX于2011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XX于2011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XX的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艾XX撤回对被告刘XX的起诉。
审判员周国靖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潘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