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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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周xx犯寻衅滋事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永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x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永州市X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湖南省永州市X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12月19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1月12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取保候审。

永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永冷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xx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罗青青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赵文复、祝君毅参加的合议庭,于2011年7月2日、7月30日先后两次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刘畅担任庭审记录。永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某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永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2月5日14时许,被告人周xx与其妹夫邹xx等人在冷水滩区X村长子酒家喝酒吃完饭后准备离开,倒车时将唐某的车子碰到了,被告人周xx不但不赔礼道歉,反而无理取闹,与邹xx将唐某及其哥哥唐某、嫂子陈xx等三人打伤,并用脚踢坏唐某的马自达车子。经法医鉴定:唐某的伤势构成了轻伤,唐某和陈xx的伤势为轻微伤。经冷水滩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唐某的马自达车子造成的损失为1880元。案发后,周xx赔偿了唐某一方医药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40000元。该院以被告人周xx犯寻衅滋事罪,提请法庭依法判处。

被告人周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5日14时许,被告人周xx与其妹夫邹xx等人在冷水滩区X村长子酒家吃完饭后准备驾车离开,周xx在倒车时将唐某的马自达车子刮了一下,周xx与唐某为此发生争执,在争执中周xx将唐某的车门踢了一下,唐某的哥哥唐某、嫂子陈xx见状下车与周xx讲理,邹xx等人就冲下车,与周xx一起将唐某、唐某、陈xx三人打伤,并用脚踢坏唐某的车子。经法医鉴定,唐某因钝性暴力作用致双侧鼻骨骨折并塌陷,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属轻伤;陈xx因钝性暴力作用致左膝关节软组织挫伤,属轻微伤;唐某因钝性暴力作用致右侧嘴角及左小腿软组织挫伤,属轻微伤。经物价部门鉴定,唐某的马自达车子受损价值为1880元。案发后,周xx、邹xx与唐某、唐某一方达成协议,赔偿了唐某、唐某医药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40000元,取得了唐某一方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害人唐某陈述证实,2010年12月5日14时40分左右,他妹妹唐某的马自达车子停放在冷水滩区凤凰园珊瑚路长子酒家门口,当时他妹妹和他及他妻子陈xx在车上。忽然前面有台车倒车,把他妹妹的车子撞到了,他妹妹就下车问对方是怎么开车的,那台车的人就下来讲:“你这个车值几个钱,我打坏你的,也就几万块钱”,接着那个人就把他妹妹推了一把,他马上下车对那个人讲莫打人来。接着对面来了四、五个人对他拳打脚踢,把他打到在地,他妻子去扯架,也被对方的人打了;2、受害人唐某陈述证实,2010年12月5日14时许,她将车停放在冷水滩区凤凰园珊瑚路长子酒家旁,有台黑色的车子在倒车时把她车子的右后门撞瘪了。她就下去问开车的人是怎么倒车的,开车的那个人讲撞坏了修起就可以了。接着从那台车子上面下来三、四个男的对她讲嚣张什么,开车的那个人就冲过来把她推了一把,并把她车子的右边车门踢了一脚。后她哥哥唐某和嫂子陈xx就下车,他哥哥对那些人讲撞了车还打人。那四、五个人就直接冲过来对她哥哥拳打脚踢,她嫂子去扯架也被打了。她看到情况不对,就拿手机报警,开车那个人就追打她,后被人扯开;3、受害人陈xx陈述证实,2010年12月5日下午3时左右,她和她丈夫唐某、丈夫的妹妹唐某在凤凰园珊瑚路长子酒家附近,他们三个人都在车子上,这时前面的车辆倒车,撞到了他们的车,唐某就下车讲:“你们怎么开车的”那辆车子上下来一个人用脚踢他们的车子,并讲撞坏了就这么回事。那辆车上又下来几个人推唐某,她丈夫就去阻止,那些人就去打她丈夫,也打她;4、证人杨某某证实,2010年12月5日下午2时多,他看到有一辆黑色的桥车在倒车时将一辆红色桥车撞了一下,后双方发生争执,黑色桥车上的人将红色桥车上的人打伤了,有一个男子的面部全是血;5、证人翟xx证实,2010年12月5日下午2时多,他在店子里正在收碗筷,听到门口有人争吵,就出去看,看到一个姓周的和唐某在争吵,他听到唐某讲:“你把我的车子撞坏了,怎么搞”姓周的就讲:“你那个车值得好多钱,我把车砸烂你的”,于是姓周的就跑到车子的右边后门踢了一脚,将门踢瘪了,接着又跑到车的左边前门用脚踢了一脚,也将门踢瘪了。这时唐某的哥哥从车里走出来想讲理,被姓周的和姓周的妹夫及另外一个人抓住打,当时将唐某的哥哥被打出了血;6、证人胡某某证实,2010年12月5日14时许,他看到小周开的黑色标致小轿车在倒车时将一台红色马自达小桥车的右后门撞凹了。小周和其妹夫下车对开红色小车的人说:“你脑壳蛮干”,后面双方发生争吵,小周的妹夫对那个开红色小车的女子说:“我要打死你”,接着就把那个女子车子的左前门踢了几脚,并讲砸坏了你的车子赔给你就是。从红色车上下来两个人,对小周和其妹夫讲莫打了,接着从黑色小车上下来三个人,小周的妹夫和其中的两个人就冲过去打开红色小桥车那个人的哥哥,小周冲过去打开红色小桥车的那个女的,后双方没有打了;7、对唐某、唐某、陈xx所作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周xx就是撞坏唐某车子并打伤唐某的人;8、对胡某某、翟xx、杨某某所作的辨认笔录证实,周xx、邹xx就是打伤红色小车上的人的犯罪嫌疑人;9、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周xx出生于X年X月X日,犯罪时已年满18周岁;10、永州市湘永司法鉴定中心[2010]临鉴字第X号、第X号、第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分别证实了唐某、陈xx、唐某的伤势情况;11、永州市X区价格认证中心冷价认鉴(2010)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唐某的马自达车子受损价值为1880元;1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周xx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13、被告人周xx亦有供述在卷。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xx目无国法,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了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xx犯寻衅滋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周xx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周xx犯罪后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罗青青

人民陪审员祝君毅

人民陪审员赵文复

二O一一年七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刘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执行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某、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恶劣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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