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省XX市X区人,农民,住XX省XX市X村XX组。
委托代理人徐XX,XX省XX市X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周XX,男,19XX年X月X出生,汉族,XX区X区XX镇X组。
委托代理人阳XX,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11年4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XX诉被告周X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邓某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黄XX诉称,原、被告虽然是自由恋爱,但是婚后由于被告性格暴躁,经常无缘无故辱骂、殴打原告,特别是原告生下两个女儿后,被告更变本加厉,其家人不但不从中劝阻,反而成了被告的帮凶,还瞧不起原告的家人。原被告聚少离多,现正分居一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大女儿黄XX由原告抚养,小女儿周XX由被告抚养;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被告周XX辩称,请求法院依据婚姻法有关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和对子女抚养教育等规定,做出切实可行裁判。经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在广东东莞打工相识,于2004年6月23日在冷水滩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5年8月18日大女儿黄XX出生,2007年5月23日小女儿周XX出生。原、被告婚后时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双方聚少分多,夫妻感情淡簿。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黄XX提出与被告周XX离婚,被告周XX表示同意,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二、婚生女黄XX随被告黄XX生活,被告周XX享有探望婚生女黄XX的权利,被告黄XX予以协助,婚生女周XX随被告周XX生活,原告黄XX享有探望婚生女周XX的权利,被告周XX予以协助;
三、原告黄XX在本调解书生效后五日内,向被告周XX支付5500元;
四、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黄XX自愿负担;
五、原、被告其他争议。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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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邓某华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陈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