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某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郴北民诉保字第X号
原告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聂某,系该联社理事长。
被告欧某,男。
被告李某乙,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欧某、李某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0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两被告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告欧某、李某乙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李XX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