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焦某甲,男,1940年5月出生。
被告牧野区X村委会,住所地河南省汲县X村X村。
代表人,焦某乙。
原告焦某甲因与被告牧野区X村委会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3月15日诉之本院,同日本院决定立案受理。本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6日在本院牧野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焦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牧野区X村委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其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按照新乡市委,市政府的统一安排,从2006年底,开始全市进入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攻坚阶段,下焦某村X村庄一样承担了创卫任务,在创卫期间,需要安排人力对村内存外的环境卫生进行集中清理,下焦某村两委考虑到原告身为老年协会会长,在村内威望较高,安排人好安排,就把安排干活的任务交给了原告。原告就按村X组织人员完成了具体的工作,所用人员的工作报酬大部分已发放,只有8400余元因临近第六届村委换届选举,村内资金冻结而没兑现。村委换届选举后,2009年4月份,因进行环境卫生整治,同样的原因又让原告找工干活,需支付工资1500余元,因村里经济紧张而未支付。原告为此多次找被告协商,还催要被拖欠的2007年、2008年、2009年创卫工资共计9952.50元,但被告始终不予支付。由于此工资关系村里88名村民的切身利益。原告为了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支付拖欠原告的工资9952.5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在诉讼中未提出答辩意见。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电源产业园区材料六张,证明村委会欠原告老创卫款8395元,2009年新创卫款1557.5元合计9952.5元;2、财务账目表打印件三张;3、信访意见书一份;4、2010年4月4日证明信一份;5、2010年4月4日焦××证明一份;6、2010年4月1日焦××证明一份。
被告未提交证据材料。
原告提供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对原告证据效力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根据原告陈述及提交的欠条凭证,可以认定以下案件事实:
下焦某村在创卫期间,需要安排人力对村内存外的环境卫生进行集中清理,下焦某村X排干活的任务交给了原告。原告就按村X组织人员完成了具体的工作。但因村干部换届欠原告创卫款8395元未结清。2009年4月份,因进行环境卫生整治,又欠原告工资1557.5元。因村委会一直以经济紧张为由未支付,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欠款9952.5元。
本院认为:劳动者有获取报酬的权利。本案中,被告牧野区X村X排原告进行创卫、环境整治工作,原告按照要求完成该工作,被告就应当支付相应劳动报酬。原告所诉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牧野区X村委会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所欠原告款9952.5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为结算方便,原告预交的受理费不予退还,待案件执行时一并结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之第二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方清伟
审判员:李九重
人民陪审员:杨文忠
二零一零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童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