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被告人易某、郭某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南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易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住(略)。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11月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1年1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1年1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某押于平南县看守所。

被告人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住(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1年1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逮捕。现某押于平南县看守所。

平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易某、郭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5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6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南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志、检察员潘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易某、郭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某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6日15时许,被告人易某、郭某于平南县公安局民警从平南县X村依法查处赌博归程至马练村X路口遭遇当地群众围攻泄恨期间,积极加入,对查赌民警进行辱骂、对执行公务用车进行打砸,妨害公安机关履行职务。经核查,本案妨害公务行为不但当场非法解救全部被查处的参赌人员,还致多名警务人员轻微伤、警务用车受损价值人民币2870元,影响恶劣,后果严重。

另查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易某、郭某的亲属自愿代二被告人赔偿了本案中被损坏车辆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870元,该款已存入本院指定的银行帐户。

上述事实,被告人易某、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梁X凤、曾X波、韦X永、陈X海、廖X意、杨X钊、蒙X光、廖X兴、覃X、陈X、张X、邓X辉、陈X权、粟X超、吴X泳、李X志、杨X、梁X云、潘X盛、余X东、朱X荣、李X梅、张X海、李X森、陈X华、韦X勇、吴X武、赵X森、李X艺、李X良、郭X柱、冯X洋、刘X武、郑X锋、郭X贵、潘X祥、陈X达、罗X超、郭X中、谢X光、莫X、李X发、黄X妙、欧X勇、赵X南、陆X、蓝X夏、欧X健、欧阳X华、郭X亮、郭X海、卓X绪、卓X亮、黄X华、陈X新、李X升、谢X光、郭X锋、陆X典、陆X旦、谭X华、谢X、李X先、陆X、陆X龙、李X全、张X、郭X强、莫X龙、黄X安、郭X生、李X彬、陆X、郭X勇的证言、现某勘验笔录、现某、照片、警察证、调取证据清单、疾病证明书、随案移送物品清单、贵港市人民检察院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平南县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梁X凤、韦X永的辨认笔录、查处赌博案件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户籍登记证明、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郭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妨害公务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易某、郭某犯妨害公务罪成立。被告人易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以后在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易某、郭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易某、郭某自愿赔偿了本案被损坏车辆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易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17日起至2013年7月16日止。)

二、被告人郭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23日起至2012年11月22日止。)

三、被告人易某、郭某自愿赔偿本案中被损坏车辆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千八百七十元,待本判决生效后由本院退给平南县公安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判长陈文胜

审判员黎鹏

人民陪审员黄波妮

二○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黄永谈

林雅媚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