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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申请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执行人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已划拨被执行人黄某的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黄某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符翔

审判员吴连保

审判员欧建强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郭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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