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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易XX与被告易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易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X乡x。身份证号码:x。

被告易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X乡x。身份证号码:x。

本院于2012年6月5日受理原告易XX与被告易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自愿于2012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易XX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决如下:

准许原告易XX撤回对被告易XX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368元,减半收取684元,原告易XX自愿承担。

审判员谭鹏飞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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