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易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X乡x。身份证号码:x。
被告易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X乡x。身份证号码:x。
本院于2012年6月5日受理原告易XX与被告易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自愿于2012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易XX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决如下:
准许原告易XX撤回对被告易XX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368元,减半收取684元,原告易XX自愿承担。
审判员谭鹏飞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