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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某某、学某某、孙某甲拐卖妇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内黄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学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孙某甲(又名孙某希),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冯某某,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内黄某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破某某、学某某、孙某甲犯有拐卖妇女罪,于2010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黄某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项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破某某、学某某、孙某甲,辩护人冯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内黄某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破某某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多名妇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被告人学某某、孙某甲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妇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被告人破某某、学某某、孙某甲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破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学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孙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冯某某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孙某甲的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犯罪。但对其应从轻、减轻处罚,其理由是1、被告人孙某甲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2、认罪态度好;3、虽构成犯罪但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12日上午,被告人破某某通过福贡县X乡X村的杨某某(又名开某民、小杨、杨某前,另案处理)将该县的娜某某带到河南汤阴,被告人破某某和被告人学某某及丈夫肖某民(另案处理)以x元的价格将福贡县X乡X村的娜某某卖给被告人孙某甲为妻。被告人破某某得赃款5000元,被告人学某某得赃款5000元。二被告人所得的赃款全部挥霍。

2008年11月9日、10日,被告人破某某接到娜某某(另案处理)的电话后伙同杨某某将云南省福贡县的余某某、“金秀英”(化名春某)拐骗到汤阴县X镇X街娜某某家中,后通过娜某某、孙某甲介绍,分别以x元的价格卖给内黄某高堤乡X村朱某某、王某乙为妻。被告人破某某得赃款3000元,娜某某得赃款x元。2008年11月24日,被害人“金秀英”趁王某山家人不备跑掉。案发后余某妹被解救回家。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破某某、学某某、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余某某的陈某;3、证人朱某某、王某乙、王某丙、陈某某、韩某丁、朱某某、韩某戊、孙某己、孙某庚、孙某辛、保某某、罗某某、批某某的证言;4、福贡县公安局城区派出所证明,2009年12月3日11时39分在福贡县X镇上帕社区X街将破某某抓获;5、高堤派出所证明:①2009年12月18日从福贡县看守所将破某某带回内黄;②2010年1月28日在汤阴县X镇X村将学某某抓获;6、杨某某、娜某某等人的在逃证明;7、被告人破某某、学某某、孙某甲的户籍证明等。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三被告人无异议,已形成证据链条,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破某某、学某某、孙某甲无视国法伙同他人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妇女,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妇女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所提供的证据材料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破某某直接参与拐卖妇女两次三人,起主要作用系案件的主犯,被告人学某某参与拐卖妇女一次一人,在出卖被害人的犯罪过程中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辩护人冯某某辩称被告人孙某甲虽构成犯罪但情节较轻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庭审中认罪态度尚好,建议对被告人孙某甲减轻处罚,经查属实,本院对此建议予以支持。为了打击刑事犯罪,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破某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3日起至2019年12月2日止)

二、被告人学某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28日起至2015年1月27日止)

三、被告人孙某甲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四、被告人破某某、学某某分别非法所得赃款5000元,依法继续追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上述三被告人的罚金待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赵辉

审判员韩某林

代理审判员刘瑞敏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郭大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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