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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张武民一初字第31号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原告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李某乙、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胡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1220元,减半收取61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

审判员郑小兰

二O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某乙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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