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家界金凤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张家界市X区工商银行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首德夯旅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吉首市X镇。
法定代表人田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艺,湖南董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树辉,湖南董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张武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2月28日向被执行人吉首德夯旅游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吉首德夯旅游实业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吉首德夯旅游实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1年12月13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吉首德夯旅游实业有限公司自愿将其所有的湘x奥迪A6小汽车作价12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张家界金凤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抵偿广告费12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吉首德夯旅游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湘x奥迪A6小汽车作价12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张家界金凤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抵偿广告费12万元(湘x奥迪A6小汽车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张家界金凤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张家界金凤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文胜
审判员覃玉奇
审判员李某儒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黄志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