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朱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白族,农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略)。
申请执行人皮某,女,X年X月X日出生,白族,公务员,住(略)。
被执行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个体工商户,住(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张武民一初字第X号、第X号、第X号三份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陈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某在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某在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以张家界永定建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义享有一定数额的工程款未领取,张家界永定建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元15日出示书面证明证实,陈某修建观音洞工程项目借用该公司资质,此后又以该公司名义打官司,该项目的工程款及所欠债务均与该公司无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陈某以张家界永定建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义在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享有的工程款二百一十五万七千零八十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覃玉奇
二0一一年五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李某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