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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张武民一初字第21号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武陵源分公司,住所地武陵源区军地坪。

法定代表人谭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训民,湖南新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毛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武陵源区城管一大队副大队长,住(略)。

案由:委托合同纠纷。

2010年7月20日,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武陵源分公司委托被告毛某收取17户电信用户的话费款。2011年1月24日,经原、被告确认,被告毛某共欠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武陵源分公司话费款21934元,并承诺于2011年2月22日归还给原告。到期后,被告毛某未如期归还。2011年3月3日,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毛某支付欠款21934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毛某于2011年3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武陵源分公司欠款21934元;

二、诉讼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被告毛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雷清波

二O一一年三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唐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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