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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张武执字第34号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邓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个体户,住(略)。

被执行人熊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个体户,住(略)。

第三人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个体户,住(略),与被执行人熊某系夫妻关系。

张家界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4日作出(2008)张定发民执复字第53-X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熊某与第三人陈某共同所有的位于张家界市X区X街道办事处思善桥居委会欣业家园欣达阁1-X号房屋一套(房产他项权证号为张房永定抵他字第X号)。2011年5月16日,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张中执他字第X号执行裁定,将该案指令张家界市X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某、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熊某与第三人陈某共同所有的位于张家界市X区X街道办事处思善桥居委会欣业家园欣达阁1-X号房屋(房产他项权证号为张房永定抵他字第X号)一套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覃玉奇

二0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李某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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