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农业。
被告马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
本院受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马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回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长姚小林
代理审判员曹洁
人民陪审员刘元虎
二0一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张雪莉